为贯彻教育部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》和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《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关工委工作的意见》,结合我校实际,促进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(下称关工委)工作制度化、规范化、常态化,特制订本条例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关工委是在校党委领导下,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,在职同志参加,广泛团结热爱教育的志愿者参与的群众性工作组织。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对青年教师传帮带的一支重要力量。是学校党委思想政治工作的延伸和补充,是在离退休党总支支持下,老同志发挥作用的重要组织形式。
第二条 关工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: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校党委落实科学发展观、建设特色鲜明的应用型本科院校的要求,坚持育人为本,德育为先,切实把青少年培养成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。
第三条 关工委的工作方针是:围绕中心,配合补充;因地制宜,量力而为;立足基层,注重实效。
第四条 学校各部处、院系要重视、支持关工委的工作,把关工委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。
第二章 工作任务
第五条 关工委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党的中心任务,配合有关部门,采用多种形式,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。特别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教育,道德和民主法制教育,共产党和共青团基本知识教育和科学文化、健康常识教育。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、成才观、价值观。提高他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,使他们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。
第六条 配合教务处做好青年教师的教学督导工作,在爱岗敬业、师德风范、教书育人、教学科研等方面进行传、帮、带,提高青年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。
第七条 进行心理健康教育。配合学生工作部开展心理疏导工作,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,优化个性心理品质。
第八条 开展调查研究。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和安排,组织老同志深入实际,对一些热点、难点问题,有选择地进行专题调研,有针对性的提出对策、建议,供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参考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九条 学校设立校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,院系设立关工小组。校关工委由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、委员若干人组成。校关工委主任由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,常务副主任在学校党政领导岗位退休的同志中选拔,其他副主任和委员由离退休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。
院系关工小组设组长、副组长、联络员。组长由院系党总支书记担任,副组长由离退休同志担任,院系团总支书记任联络员。
第十条 校关工委设秘书长一名、秘书一名。校关工委挂靠校离退休工作处,由处长兼任秘书长;秘书长、秘书负责对委员会确定的工作任务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,协调关系,沟通情况,调查研究,负责起草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、登记造册、立卷存档、印章管理等文秘工作,负责接待群众来访,办好宣传栏等工作。
第十一条 要加强关工委班子的合理交替及时充实相对年轻的同志,保持合理的年龄结构,关工委委员原则上不超过70岁,确因工作需要也可适当延长。
第十二条 校关工委下设“五老”报告团,党建辅导组,教学督导组,社团辅导组,分别开展相应的工作。
四、工作制度
第十三条 校关工委每年召开两次全委会,讨论制定工作计划,检查工作完成情况及其他重要事宜;常务班子每月召开1-2次例会,研究落实各阶段工作及相关活动;全校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事迹交流表彰活动,每两年举行一次。
第十四条 关工委成员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,原则上每学年撰写一篇调研报告。
第十五条 校、院(系)两级关工委要建立文书档案,注意积累文字和音像资料。
第十六条 定期出黄山学院关工委《工作简报》。
第十七条 校党委每年定期听取关工委的工作汇报并给予指导和支持。
第五章 经费和其他
第十八条 关工委的活动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。关工小组的活动经费,由本单位提供。关工委和关工小组都可以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,用于开展青少年教育活动,奖励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。
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。